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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3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余蓉)学校和校车安全事关每一位师生。省教育厅近日出台《湖南省学校和校车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举报学校和校车安全隐患及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每条500元或1000元的标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省教育厅明确,学校和校车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学校所处地理、周边环境等方面的隐患;2.学校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建筑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食品与卫生等方面的隐患;3.学校安防设施建设方面的隐患;4.校车安全运行方面的隐患;5.学校在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有关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对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交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核查结束后,应当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意见。涉及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处。
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依程序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程序追究涉事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学校领导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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