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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赵方园 陈维城)“对于就业的老年人来说,他们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的劳动风险与其他未退休的劳动者是相同的,甚至风险更高,其劳动权益也应得到同等的保障;社会保险保障的是劳动行为,而不是年龄。”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周世虹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今年自己带来了关于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的建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60岁以上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周世虹认为,上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受民法典调整,但对其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

“我关注到浙江宁波一位60岁的老人,在快递分拣中心工作期间,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由于该快递员年满60周岁,无法与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进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周世虹表示,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对于60岁之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人来说,这种现实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据了解,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已明确认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对此,周世虹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保,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他提到,在上述退休及社会保险制度修改完善之前,可由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规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超龄老年人在工作中受伤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 罗亦丹

校对 刘军


关键词: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